
发布日期:2025-05-25 12:30 点击次数:20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针对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制定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示范文本,便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同步推出“手把手教你写诉状”实用指南,围绕11类典型案件详细拆解起诉状填写要点。
本期,闵法君将为大家解答填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起诉状的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也可从文末扫码下载完整版起诉状和答辩状哦!)
Q1
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什么主体适用该类起诉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告应为有资质的金融机构,领取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和支行)可以作为该类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
Q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被告?
被告应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多被告时,惯例为第一被告为借款人,其次为抵押人,再次为保证人。并且在事实和理由中需勾选案件是否订立过担保(抵押、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注明相关情况。
Q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特征?
1
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2
要式性。金融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诺成性。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条件。
Q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实践中,大部分金融借款合同中都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有约定管辖依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无约定管辖则依据法定确定管辖法院。
Q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同是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实践中两个案由存在如下区别:
对比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定义
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放贷款的行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放款主体
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
有偿性
有偿
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不必然有偿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可以书面,可以非书面
生效要件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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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王思悦
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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